时间: 2023-12-31 00:53:55 | 作者: 移动制砂机
产品介绍
8月24日,龙华区应急办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出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运用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设备砂轮机1台(无粉尘收回设备)。经查询问询,该公司承认了违法现实。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处人民币两万元罚款。
违法现实:该公司运用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设备砂轮机1台(无粉尘收回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2014批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出产经营单位不得运用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十六条第(六)项: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责任:(六)运用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规范:出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2014批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责令期限改正,并依据《深圳市应急办理行政处罚自在裁量权施行规范(2020年版)》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编号1015号,可按以下规范处以罚款:
◆发现3处(台)以下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2万元罚款;
◆发现3处(台)以上5处(台)以下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3万元罚款;
◆发现5处(台)以上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4万元罚款。
◆发现3处(台)以下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7万元罚款;
◆发现3处(台)以上5处(台)以下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13万元罚款;
◆发现5处(台)以上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19万元罚款,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景象别离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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